法学院的同学进来讨论下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14岁以下,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为强奸罪16岁同居不犯法。男人没有犯罪。
18岁如果自愿。无罪,否则就是强奸
回复 #1 诺亚阿舟 的帖子
[color=darkslategray][b]和未满十八岁的女生上床算强奸 猥亵少女
那被她们强奸呢?[/b][/color]
[color=darkslategray][b]1。上床[/b]:[/color]自愿?违背对方意志?
[color=darkslategray][b]2。未满十八岁的女生:[/b][/color]女方未满14周岁?加害方未满18周岁?
[color=darkslategray][b]3。强奸 猥亵少女:[/b][/color]发生实质性关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或侮辱?
[color=darkslategray][b]4。被她们强奸:[/b][/color]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罪?!现行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客体即被害者应该是女性,但如其他女性协助男性进行强奸犯罪,则其构成了共同犯罪的共犯,此时女性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color=navy][b][color=navy]《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olor]第十七条 [/b][/color]【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Gov.ernments收容教养。
[b][color=navy]《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color][/b]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幼女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淫幼女的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中,以强奸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color=blue][b]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b][/color]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color=blue]取消奸淫幼女罪。[/color]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color=navy][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b][/color]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
[color=black] [color=navy][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b][/color]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color]
[align=center][color=black][/color][/align]
[[i] 本帖最后由 TIDE 于 2008-1-4 03:07 编辑 [/i]]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都很厉害。呵呵和我们法学院的一样专业哈哈哈 :call: 专业~~~~~~~~~~~~~~~~~~~~~~~~~~~:call: 3#很强大~很专业~ 三楼你好棒..我爱上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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